(2018)粤2072民初1944号公告起诉状副本及传票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8-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944号    

赖远路:

本院已受理原告吴新红诉被告赖远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1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1月6日上午十一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楼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