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收购”废铁再转卖牟利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8-08-29

  记者昨日从市第二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涉黑恶势力的强迫交易案。一团伙强迫中山、佛山等多家企业低价出卖废铁或铝板。最终,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2017年12月19日至12月26日,被告人阿超(化名)等9人在中山、佛山等地流窜作案,他们胁迫南头镇某五金厂、佛山市某五金厂等6家单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废铁或铝板卖出,得手后立即将“收购”的废铁或铝板转卖牟利,从中获利1万余元。

  2017年12月26日下午4时许,阿超等6人来到三角镇欲继续作案但未果,后被警方抓获归案。今年3月,该团伙成员阿明在河南落网,另两名成员投案自首。近日,市第二法院对该团伙9名成员作出一审宣判。阿超等6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各处罚金4000元;其余被告人获刑6个月至7个月不等,并被处罚金3000元。

  以案释法

  暴力手段强买强卖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强迫交易行为属于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记者从我市两级法院了解到,此类犯罪行为在刑事案件中并不常见。

  《刑法》第226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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