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赌债仍借款 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新快报  发布日期:2018-08-29

明知对方借钱大部分都是用于偿还赌债,依然借给对方,后因对方借钱后迟迟不还,才将其告上法院。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驳回原告的诉求。

案情回顾:

情人借款不还,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阿忠(化名)于 2012 年相识,后阿忠以业务需要为由,陆续向自己借款合计 350000 元。2013 年 10 月,阿忠出具借条,确认借款 350000 元,于 2017 年 1 月 31 日前全部还清,逾期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3 倍计算利息。但至今未履行,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阿忠偿还借款 350000 元及利息。

被告阿忠辩称,欠款确认。第一,最近几年内,自己有向原告阿珍(化名)还款,今年已经还款 21000 元。现在无偿还能力,这几年生意失败,在法院还有其他诉讼案件,并非有钱不还款,目前没有稳定的工作,没有还款能力。第二:关于理赔保险金 200000 元,该款是阿珍自愿的,不是自己逼迫的。只要给时间,会偿还借款,但希望给合理期间。第三:当时写欠条,是因家人不同意双方在一起才写了借条。第四:借款只有 30000 元是用于做生意,其他的款项均是用于偿还赌债,阿珍及其母亲对此均知情。


审理:

借款用于还赌债,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阿珍与被告阿忠于 2011 年相识,双方于 2013 年非婚生育一女。2012 年 4 月,阿忠向阿珍出具一份借款欠条,确认因生意周转,向阿珍借款 300000 元,承诺在 2014 年 1 月 31 日前还款。2013 年 9 月,阿珍通过其母亲的账户向阿忠支付 13000 元。2013 年 10 月,阿忠再向阿珍出具一份借条,确认因生意周转,向阿珍借款 350000 元,承诺在 2017 年 1 月 31 日前还款,如到期不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3 倍支付利息。

从 2014 年 11 月至 2017 年 3 月,阿忠多次通过银行账户或微信转账向阿珍付款,合计 63988.44 元。阿珍对阿忠主张的付款均予以确认,但认为其中金额为几百元的是阿忠用于支付双方女儿的生活费,其余是用于支付每个月的利息,利率按银行利率的三倍计算。阿忠对此不予确认,认为所有付款应从本金中扣除。

庭审中,阿忠表示愿意还款,但需要时间。2012 年 4 月欠条确认的 300000 元是用于还赌债,2013 年借了 30000 元用于投资开店,阿珍要求其出具 350000 元的借条。阿珍表示大概 150000 元借款阿忠用于还赌债,阿忠则称最少有 250000 元用于还赌债,其余是双方或其个人用于消费。阿珍表示,因当时双方正在恋爱,知道阿忠欠赌债,但阿忠要求借款就借了。

法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案争议款项仅有 30000 元用于投资开店,而阿忠已向阿珍支付 63988.44 元,远超 30000 元,其余用于赌博和还赌债的具体金额双方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三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阿珍明知阿忠借款用于赌博或还赌债且数额巨大仍然不断向其出借款项,双方由此而产生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阿忠向阿珍于 2012 年 4 月出具的借款欠条以及 2013 年 10 月出具的借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阿珍要求阿忠偿还借款 350000 元并支付利息,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阿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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