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7222号公告起诉状副本及传票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7222号
上海棉织贸易有限公司、马先涛、林丽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锐骑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棉织贸易有限公司、马先涛、林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上海棉织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830000元及利息(以83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从2018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2.被告马先涛、林丽君对被告上海棉织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2日上午十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楼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