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8139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8139号

霍顺光、霍容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泰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霍顺光、霍容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 被告立即搬离位于中山市小榄镇宝丰村与盛丰村交界的高压线附近的约1亩占用土地并返还该占用徒弟的;

2. 被告于2017年5月11日起向原告支付位于中山市小榄镇宝丰村与盛丰村交界的高压线附近的约1亩占用土地的占用费至被告实际返还占用土地之日止(按照5元/年/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18年5月10日,占用费为40000元)

3.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霍顺光、霍容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3日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楼第12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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