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236号公告判决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10-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1236号

赵卓梅、莫建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赵卓梅、莫建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8)粤2072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卓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欠款本金199790.01元及手续费9039.37元和滞纳金2610.67元,合计211440.05元;

二、被告赵卓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因本案诉讼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8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1166元,被告赵卓梅负担4252元(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赵卓梅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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