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437民事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10-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437号

 

陈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美星五金电器厂与被告江苏菲尼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菲尼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美星五金电器厂支付货款4266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金额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陈云对上述被告江苏菲尼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美星五金电器厂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6元,由被告江苏菲尼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云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江苏菲尼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云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陈云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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