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

责任编辑:程广勇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3-12-03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与媒体的沟通,增强我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推进审判公开和司法公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促进我院新闻宣传的制度化和规划化,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市委和本院工作重点,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向新闻媒体和公众发布审判执行、司法改革、队伍管理等工作进展和成效,增进社会对法院工作的了解、理解、认同;针对舆情动向和社会关注的重点案件、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宣传法律、解疑释惑、澄清事实,为法院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三条 我院新闻发布工作在市委、市中院新闻宣传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在发布有关新闻前,应主动、及时、全面地汇报沟通。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包括:
   (一) 审判、执行、队伍建设、司法改革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和活动;
   (二) 审理、执行的重大、典型案件;
   (三) 审判、执行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事迹;
   (四) 涉及我院或我院工作人员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五) 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第五条 新闻发布的方式:
   (一) 召开新闻吹风会、新闻通风会、新闻通报会、新闻发布会;
   (二) 新闻发言人接受记者专访、答记者问;
   (三) 组织记者采访,传发新闻通稿;
   (四) 邀请新闻记者列席有关会议,旁听审判,跟随执行。
   重要新闻应通过新闻发布会进行发布。
   第六条 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负责我院新闻发布工作,对外以我院名义发布新闻、披露信息。新闻发言人人选由院党组讨论决定。
   第七条 研究室负责协助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新闻发布的组织和相关沟通联系工作,包括确定到会新闻单位、协调安排记者采访、追踪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反应等,由研究室负责,有关庭室应在提供资料数据、配合接受采访、旁听庭审等方面给予积极配合。
   第八条 发布新闻前,新闻发言人应当就拟发布的内容向本院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核实,本院相关部门应认真负责地向新闻发言人提供详实的资料和准确的数据,并介绍情况,交换意见。对重大突发性事件、热点问题、敏感话题的新闻,新闻发言人应依据本院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数据,拟定发言提纲,由院党组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与新闻发布内容有关的院领导、部门负责人以及具体审理案件的法官或相关人员应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在新闻发言人的主持下,介绍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第十条 新闻发言人和参加新闻发布活动的人员应着装规范、举止文明、严肃谨慎、语言流畅。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会召开时应邀请三家以上新闻单位参加。在新闻发言人将有关新闻发布完毕后,可视情况由记者进行当场提问,新闻发言人或我院相关人员应尽可能地给予解答。新闻媒体报道新闻发布有关情况前,需将稿件送本院新闻发言人审核。
    第十二条 未经授权,我院任何人员不得以单位名义、公职或私人身份擅自向媒体或公众发布法院工作信息、相关评论或接受采访,对违规发布信息、评论或接受采访,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新闻发布应当严格遵守宣传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未经批准及授权,不得作超出发布内容范围的解释、说明及评论。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