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称错汇15万给陌生人追讨未果将对方告上法庭

法院:超过诉讼时效两年,起诉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6-07-28

  罗女士通过ATM 机转账,因输错账号将钱转到了陌生人范某的账户中。她多次请求范某归还,但对方拒不退还,还声称这是归还借款,双方只能打起官司。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

  【案情回顾】女子称错汇15万元给陌生人

  罗女士诉称,自己与范某并无业务往来。2012年12月29日,她因输错账号,将15万元人民币汇入范某账号中。她发现汇错后,曾多次请求范某退钱,但对方拒不退还。她只好将范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用。

  庭审中,罗女士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称:自己是罗女士借款给小月的中介人,只知道小月向罗女士借款20万元,罗女士告诉自己有15万元是转账、5万元现金交付,并已支付完借款给小月。但不清楚转账是转给何人,现金交付情况如何。自己中间协调过罗女士要求小月还款的事情,2014年7月有向小月追款,没有向除小月以外的其他人追讨。

  罗女士称,在对小月的借款中,双方曾口头协商变更了支付账号,因此未按借据约定的账号支付,而是错误地通过ATM 机转账支付至范某的账号。直到2014年7月罗某要求小月返还借款时,才发现错汇了。由于不认识范某,罗女士2014年7月24日通过银行查询到范某的名称,在2015年年底查询到范某的信息,并将范某起诉到法院。

  被告范某则辩称,自己并不认识小月。罗女士向自己支付15万元是因为自己之前曾借款给罗女士。罗女士清还借款后,借据就还给了她。

  一审法院认定罗女士未举证证明其完成出借借款的义务,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亦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超过诉讼时效两年起诉不予支持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罗女士于2012年12月29日向范某汇款15万元,于2016年2月3日立案起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款,对此,应当审查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罗女士称2014年10月提起诉讼要求小月还款,而其对小月借款中有15万元支付给了范某,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对此法院认为,罗女士与小月的诉讼中,范某不是当事人,且证人表示追讨借款都是向小月追讨的,没有理由认为范某对该案件表示知情,因此不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

  其次,罗女士表示其在2014年7月才得知错汇款项的事实,诉讼时效应从该时间开始计算。但支付的方式是通过ATM 机转账,需要输入账号与姓名,而其表述应当汇入的账号、姓名及开户行均与所称错汇的账号等出入甚远,罗某对于汇款后近两年的时间才发现错汇款项的说法不合常理,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罗女士未能举证证实其在2012年12月29日汇款后有任何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其在2016年立案时已明显超出两年的诉讼时效,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维护合法权益也有“保质期”

  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邝羽指出,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因此,广大市民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期限”。其次,在银行汇款时,一定要仔细核对收款人账号、姓名,确保填写准确无误、向相对照;打款后要及时与收款人取得联系,要求收款人查询汇款是否到账,在对方没有收到汇款的情况下要及时到银行柜台进行查询。如果发生汇错款的情况,应尽快查询对方身份,注重保留和收集各类凭证和证据,可到对方户籍所在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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