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得随意细节抠得不严官司越打越多半年涉及3亿元

市第二法院上半年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金额大幅增50%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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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今年1—6月,该院新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465件,案件涉及金额约3亿元,比去年同期案件增加近200件,涉案金额增长50%,呈现明显上升趋势,也暴露了一些中小企业缺乏法律意识导致商业风险、诉讼风险增加。

典型案例

预付订金买机器久未发货才知被骗

  2012年12月7日,盛某某持盖有杭州某公司公章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向中山某纺织品公司推销机器设备,约定向该纺织品公司提供7台价值80多万元的机器,先给订金12万元,余款在交货前一次性付清。

  不过,当该纺织品公司付了12万元订金后,对方却迟迟未发货。起诉到法院才发现,盛某某是冒用杭州某公司名义骗取货款。盛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而被刑事判决。不过,侦查中,盛某某称他的确和杭州某公司有合作,作为中介帮其推销。上述合同也是该公司老板给的空白合同。

  审理中,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焦点在于,杭州某公司将加盖有其印章的空白合同交付给盛某某,是否视为其授权盛某某以该合同文本代表其对外签订合同。但中山该纺织品公司提交的合同显示,双方对主要条款均作了修改,并无证据显示盛某某获得修改条款的授权,也并未构成表见代理,故该合同不对杭州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该纺织品公司直接将12万元订金汇入盛某某指定的第三人账户,也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无证据显示盛某某获得了收取货款的授权,故杭州某公司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某纺织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因剖析

过于强调交易便捷性缺乏书面合同

  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夏重彬称,小微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一,买卖合同纠纷是常见的诉讼风险。这与交易双方合同证据意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有较大关系。

  首先是缺乏书面合同。由于过于强调交易便捷性,各方往往不签订书面合同,以口头合同、托运单、送货单等替代。最常见的情形是导致对方交易主体难以确定。

  如一案件中,原告在送货单上使用对方字号简称欧日公司,对方抗辩与其现在字号欧沃不一致,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欧日公司为欧沃公司前身,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导致原告诉求被驳回。

  另一案例中,原告为被告提供灯饰半成品,送货单上只写明麦生,附上手机,收货单位只写某隆字样。经调查,收货单位某隆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原告所称地址没有企业在经营。

  还有一些企业主在不了解对方基本情况下,就贸然发货,甚至赊货,造成损失后才后悔莫及。还有企业主,在送货单上由对方人员签名,但未由对方加盖公章确认,发生纠纷后,对方往往抗辩签名人员并非自己公司员工,原告又无法举证证实签名员工与收货单位之间的关系,导致查明案件事实存在障碍。

手续不规范未定期结算而引发纷争

  夏重彬称,现在物流发达,一些企业主往外地送货时,没有留意快递回单上有无对方签名、有无注明货物数量、规格、型号等要素,产生纠纷后,对方往往抗辩没有收到货物或者收到货物数量不对,造成查明事实困难。

  同时,没有定期结算,扩大了资金损失。一些小微企业很少会定期结算款项,有的甚至两到三年都未结算过款项,也未向对方进行追索,待对方倒闭后才提起诉讼,损失已经扩大。

  此外,一些企业主对买卖合同交易发生、交付、验收、结算、追索过程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难以形成证据链条,因此导致败诉的现象并不罕见。法官提醒

  除了签订合同还要加强应收款管理

  夏重彬指出,企业主除了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尽量签订书面合同,还要加强应收账款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应收账款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财务部门日常对于收账款的统计与分析,报告应收账款的情况,控制应收账款规模。

  二是定期召开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市场营销人员、财务人员参加的企业经营活动及应收账款情况分析会,对合同履行、资金回收、存在风险进行研究并提出应对措施,对于没有还款诚意,有较大追收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经济损失发生。

  三是制定应收账款的催收、确认、资料保管等具体操作规范,收集齐全相关证据,完善法律手续。

  四是起诉前可以到法院网站查询了解起诉状况、诉讼须知、开庭公告等情况,避免造成耽误。

名词解释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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