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房屋买卖合同实则放高利贷

法院审理判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6-08-02

  中山日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称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则辩称是民间高利贷纠纷,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审理揭开真相。■案情:一个说房屋买卖一个说民间借贷

  原告阿柱向第二人民法院起诉称,2014年7月,他和被告阿明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阿明将其在阜沙的20套商品房转让给阿柱,总价款300万元。

  合同签订后,阿柱分别于几日内转账、现金方式支付完全部款项,不过阿柱称,直至起诉时,阿明一直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阿明返还购房款3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9万多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阿明则辩称,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关系。按约定,阿柱向阿明出借300万元,按每月3.5%计付利息。合同签订后,阿柱实际出借268.5万元,其中的31.5万元作为3个月借款利息先行扣减。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为借款担保。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前述所涉房地产在面积、楼层、格局、坐向等与楼价密切相关的关键性指标均有明显区别,20份房地产买卖合同载明房地产均以15万元出售,故前述交易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商业交易惯例,双方是否存在真正交易存疑。同时,房地产买卖合同所涉及的房地产当时实际产权人并非阿明所有,阿柱也未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买受人一栏签名确认。因此,两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收条上载明阿柱向阿明交付现金31.5万元是否属实。法院认为,阿柱作为专业投资人无理由不计代价交付款项给第三方无偿使用,只是有意回避在借条上载明实际借款利率,结合证据及陈述等,法院认定阿柱实际未交付现金31.5万元,前述数额实际应为阿明应负担的借款利息。

  因此,阿柱实际出借款项为268.5万元。法院判决被告阿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阿柱清偿借款268.5万元及其借款利息,驳回阿柱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法官:民间借贷签买卖合同并非个案

  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卢钊洪副庭长指出,民间借贷中涉及房屋买卖问题这一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也越来越复杂。当前,在房屋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出借人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获得借款的高额利息,还可以获得房屋价格上涨的超额利润,导致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

  因此对于此类案件,法官将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从严审查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卢钊洪副庭长也提醒广大民众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