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8-23

胡金斗、胡峰:

本院受理原告袁定勇诉被告胡金斗、胡峰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胡金斗、胡峰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联系到其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袁定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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