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5300号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8-23

廖勇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艺宝纸品加工厂诉被告廖勇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5300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4560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登烽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峰、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吴炎梅担任,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