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私自拿走老板摩托钥匙 无证驾驶引发事故致人受伤

保险公司、肇事司机及其老板被告上法庭,车主不知情也被判承担10%责任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9-02

  9月1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一起交通事故理赔纠纷的判决。小榄镇一名工厂员工私自将老板的摩托车开出去,无证驾驶的他撞上骑自行车的男子,导致对方受伤。自行车车主将保险公司、肇事司机及其老板告上法庭,索赔16 万余 元。结果,这名声称不知情的老板,被判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员工开老板的车撞伤人,谁该赔钱各执一词
  阿杰是阿燕厂里的一名员工。2014年6月24日,阿杰私自拿走阿燕的钥匙,将阿燕的摩托车开走。阿杰无证驾驶,行至小榄镇九洲路与民丰路交会处时,与骑自行车的阿国发生碰撞,造成阿国受伤。2014年7月14日,交警认定阿杰承担主要责任,阿国承担次要责任。
  2016年1月11日,阿国被鉴定为九级伤残。随后,他将肇事者阿杰、车主阿燕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6万余元。在法庭上,三名被告就自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各执一词。
  阿燕认为自己不应该担责。“阿杰在未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偷拿钥匙开走摩托车,我当时外出不知情,因此没有过错。”阿杰称老板阿燕也要担责。“阿燕作为老板,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我没有驾照,还将摩托车借给我从而发生事故,她也有责任。”
  保险公司则辩称,阿杰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对于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退一步说,即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保留向阿杰、阿燕的追偿权利。
  ■三名被告都要赔,老板不知情也得担责10%
  市第二法院一审认为,按照相关条例规定,并驾驶人无证驾驶,并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的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赔付12万元。不足部分,应由阿杰按责承担80%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阿燕没有证据证明,摩托车属于盗抢车辆,因此法院没有采信她的说法。她作为摩托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超出交强险赔偿后的80%,法院酌定由阿杰承担70%民事赔偿责任,赔偿1.5万余元,由阿燕承担10%民事赔偿责任,赔偿8000元。
  市第二法院民四庭法官冯毅提醒,车主应对车辆以及车匙妥善保管,尤其针对有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习惯的同事、朋友或者家庭其他成员,尽量做到适当的提醒和合理的预防。驾驶人因无证或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即使车主称车辆是被擅自取走的,但如果不能证明驾车者有盗抢行为,法院一般认定车主存在一定过错,并依照法律规定判令其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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