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普通话不标准上班首日被辞退

男子与主管互殴后索赔,法院判主管赔偿两千多元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9-14

普通话不标准居然引发了劳动纠纷,甚至大打出手。去年10月,四川男子杨某经过面试,接到了小榄某酒店人事部经理的上班通知,满心欢喜的他按酒店的规定购买了工作服,但在上班第一天就被酒店主管告知,因他普通话不标准不予录用。双方因此发生矛盾,互相殴打对方,致使双方均受轻微伤。杨某起诉到法院索赔1万余元。9月13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这起纠纷的一审判决。
  案情回顾
  因普通话不标准炒鱿鱼,男子与主管互殴
  杨某于2015年10月2日到小榄镇某酒店应聘服务员。经过面试,酒店人事部经理通知杨某于当年10月5日晚上到酒店正式上班。上班前,杨某按酒店规定的着装要求,自行购买了白色衬衫、黑色裤子、黑色皮鞋各两套作为酒店工作服。
  2015年10月5日晚上7点30分,杨某到酒店上班并按要求做自我介绍后,酒店主管阿喜(化名)以杨某的普通话不标准为由不予录用他。杨某要求阿喜就此作出合理解释,阿喜却说“我想要你就要你,不想要你就不要你”。
  随后,杨某因阿喜咄咄逼人的态度与阿喜发生口角,导致双方均受轻微伤。升平派出所接警后前往处置,对杨某和阿喜各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2015年12月14日,杨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
  双方都动了手,各担一半责任
  杨某认为,酒店应该在面试时就应该告知自己达不到录用标准,酒店的做法明显不妥,纯属戏弄求职者,由此耽误自己的时间并造成其购买工作服费用的损失。他请求法院判令阿喜赔偿护理费、误工费、医疗费、服装费等共计13817元。
  市第二法院认为,根据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知,杨某和阿喜互相殴打对方,致双方均受轻微伤。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杨某的损失合共计4476.8元,阿喜承担50%的责任,赔偿2238.4元。
  对于杨某的车费、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衣服、裤子、皮鞋费和重新做回牙齿的费用,因杨某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近日,市第二法院判令阿喜赔偿杨某损失2238.4元,并驳回了杨某其他诉讼请求。以案说法
  试用期有纠纷应积极协商
  市第二法院法官高嘉敏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过,也有特殊的相关规定情况,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况。
  这起案件中,由于杨某在上班当天因普通话不标准而不予试用,属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双方应先坐下来和平冷静地协商解决。若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或争议较大时,可以通过相关的部门进行处理。切记不要“先动手再过脑”,这对受害方还是对侵权方都有可能造成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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