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886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0-13

中山市旭森涂层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红山诉被告郑清涛、李洁玲、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旭森涂层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旭森涂层材料有限公司不在登记地址上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一、二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5760元);2.被告三、四、五在被告一、二拖欠的工程款本金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12月26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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