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1420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8

谢培辉:
  本院受理原告林映生诉被告谢培辉、中山市中盈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谢培辉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欠原告借款127995元及违约金25500元(以欠款127995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8月31日为255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追讨债权的律师费67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月5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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