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体倒塌致工人意外身亡保险公司拒赔被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保单已修改的证据不足,判被告支付理赔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01

    不少用人单位都会为职工购买保险,在发生意外时可由保险公司赔偿。两年前,小榄某五金加工厂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员工胡某不幸被砸身亡。家属向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工厂在事故前一个月将被保险人胡某变更成了别人。保险公司这一说法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11月30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该案的一审判决。

  ■工厂突发安全事故,员工不幸被砸身亡

  胡某生前是小榄某五金加工厂数控冲床班长。2013年9月,工厂给包括胡某在内的19名员工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元。2014年3月,该五金厂一墙之隔的建材部最靠墙的两堆线材突然倒塌压垮墙体,墙体将五金加工厂的冲床电脑箱撞倒,冲床电脑箱顺势将正在工作的胡某压倒在地并重重砸在胡某头部,导致胡某当场身亡。

  事后,胡某家属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称,五金加工厂2014年2月对被投保人进行了批改,批改内容为 “被保险人姓名由胡某更正为张某(化名),批改自2014年2月起生效,直至保单保险期满,其他事宜不变。”因此,从2014年2月起,胡某已不是保单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去年7月,胡某的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0万元及利息。

  ■保单已修改的证据不足,保险公司被判支付理赔款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提交了一份彩色打印件的批改保单。但胡某的家属并不确认该份批单的真实性。同时,小榄某五金加工厂的经营者谭某称购买团体意外险后,没有向保险公司提出任何修改内容的申请,也没有收到保单修改的批单。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所提交的批改单是打印件,并非原件,而且投保人小榄某五金加工厂否认曾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申请。在现有证据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无法证明保单已经批改,应当作出理赔。鉴于保单没有指定具体的受益人,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10万元保险金应当作为胡某的遗产,向胡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原告,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市第二法院民二庭夏重彬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更换被保险人,更换后应当及时告知被保险人,同时,更换被保险人时要与保险公司办理合法的变更手续,最大限度地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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