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房后多次断供被银行强制收回贷款

开发商将购房者告上法庭,法院判购房者违约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22

    ■贷款买房后多次断供,购房者被告上法庭

  2015年3月24日,阿强在东升镇某小区买下一套房。他付了15万余元首期款,向银行贷款32万元,贷款期限是30年。开发商对阿强的贷款本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开发商和阿强的补充合同还约定,如果阿强断供导致开发商被银行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阿强还得按楼价15%支付违约金。

  银行向阿强发放了贷款,阿强偶有逾期还款的情况,今年1月开始到5月,他连续拖欠供款5期,累计共拖欠7期。2016年5月25日,银行要求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并从开发商保证金账户中扣划了阿强所欠贷款本息324761.82元。

  银行同时向开发商出具了债券转让说明,将全部债权及抵押权转让予开发商。今年7月11日,开发商委托律师向阿强发函解除合同,并要求他支付违约金70646.4元。但律师函寄出去后,因无人收取被退回。开发商向当地律师事务所支付了2.45万元律师费后,将阿强告上法庭。

    ■法院判购房者违约,须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

  阿强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市第二法院认为,阿强因不按照约定向银行归还购房按揭贷款,导致开发商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向银行偿还了贷款本息。如今,开发商请求按约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阿强承担违约金、支付律师费,理据充分。

  近日,法院一审确认开发商和阿强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阿强要在判决生效7天内协助办理注销涉案商品房的销售备案登记,按总楼价470976元的15%即70646.4元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开发商的2.45万元律师费。

    【以案说法】

  市第二法院民一庭法官瞿兵提醒,商品房按揭买卖是一个包含买卖、借贷、担保等多种法律关系的集合体,涉及购房人、开发商、银行等主体的利益。依据《合同法》,阿强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却没有按照合同及时缴纳房款,已经属于合同违约方。

  这时,开发商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但阿强由于无钱续供,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引发违约,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向阿强追讨损失。因此,市民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量力而行,避免因经济实力不足而断供被开发商告上法庭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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