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主管胆真大侵吞7万元营业款

获刑9个月并被责令退赔损失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1-04

    1月3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一起职务侵占案的一审判决。小榄镇某加油站主管利用职务便利,将7万余元营业款非法占为己有。在退赔单位损失后,他近日被判刑9个月,并被责令退赔单位损失。

  35 岁的沈某某是甘肃人,高中文化,小榄镇某加油站前庭主管。2012年12月开始,沈某某应聘到小榄镇某加油站工作。工作期间,沈某某发现了加油站的结账系统与结算部门并非实时对账这一漏洞。

  2016年4月2日至4月25日上夜班期间,沈某某利用担任加油站的前庭主管和收银员的职务便利,侵吞顾客支付给加油站的现金营业款共计77715元。随后,沈某某在结账系统上将 “现金收入”虚录到“刷卡收入”以此来填平营业额。

  沈某某知道加油站每月28 日将与银行进行月结对账,他担心事情败露,遂于2016年4月27日携款逃匿。2016年7月 7 日下午 6 时许,加油站负责人卢某某发现沈某某出现在小榄镇绩东一海心村康富大街后随即报警,沈某某落网,但赃款未能缴回。

  市第二法院认为,沈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职务侵占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他从轻处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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