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1932号公告诉状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1-06


中山市神力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神力针织品有限公司、朱勇、何卿: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大帅制衣厂诉被告中山市神力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神力针织品有限公司、朱勇、何卿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连带支付原告加工款贰佰捌拾万零陆拾捌点伍零圆(2800068.50元),及自2015年2月7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100000.00元);

2、判令被告三、被告四立即依法履行对被告一的清算义务,否则,应与被告一向原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3.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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