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4604号公告判决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1-22

(2016)粤2072民初4604号


雷风秀、林兴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雷风秀、林兴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4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雷风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1.6%自2016年1月8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雷风秀于上述第一项指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38560元;

三、原告中山市东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上述两项债权对被告雷风秀名下位于中山市东区白沙湾村南塘中路7巷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2)第2100690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63万元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林兴强对被告雷风秀的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债务在最高债权额63万元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山市东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26元,财产保全费4033元,合计14859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迳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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