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发通告惹10万元索赔官司

公司称离职员工为骗子被判侵权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2-09

微信朋友圈是我们记录生活动态和分享生活的途径,信息的传播范围广,内容也层出不穷。然而,在朋友圈出言稍有不慎,有可能会惹来官司。去年5月底,古镇某广告公司就因将一名已离职员工阿军(化名)的隐私发上朋友圈并称其“业务行骗犯”而被告上法庭、索赔10 万元。2月8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这起名誉侵权纠纷的一审判决。

■纠纷缘由:微信朋友圈发通告

“通告!我公司两位业务员已离职半个月!但在离职期间借用我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来往骗取客户金钱!今天中午原公司业务员曹某已被抓获交由派出所处理!在抓捕中另一位业务员阿军逃跑!各界人士请认准此人……”2016年5月底的一天,微信名为某广告传媒公司的一则朋友圈通告在网上迅速传播。

广告公司在这则通告上不仅注明了阿军的全名,甚至还附有阿军身份证正面身份信息(含有照片、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发帖者是广告公司其中一名投资人叶某,帖子在当天中午和晚上各发了一次。

阿军发现了这则帖子后,以广告公司严重损害了其人格权、隐私权和肖像权为由向市第二法院起诉。要求广告公司停止并删除微信朋友圈中污蔑损害他人格权、隐私权和肖像权的信息。同时,阿军还要求广告公司当面道歉并在微信发文诚恳道歉,赔偿他人格权、隐私权和肖像权的各类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院判决:侵权事实成立, 离职员工获判赔1500元

“我就职期间尽职尽责,从未做过任何损害公司的事情,离职后也没有跟任何人合作开展相关广告公司业务工作。”阿军向法院诉称,广告公司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出有关前同事曹某的类似信息,曹某因此被广告公司押送至派出所,但当天就被释放了。他与曹某只是朋友关系,并没有任何业务合作关系,只是偶尔一起出行而已。

阿军认为,广告公司股东朋友圈有大量灯饰行业的客户朋友,公司未经相关机关证实,也未通知他的情况下,擅自乱发信息严重损害他人格权、隐私权和肖像权的行为,造成阿军在整个灯饰行业的严重负面影响。广告公司承认微信朋友圈的内容确实是该公司发布的,原因是阿军离职后,仍以广告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业务及使用公司的名片,被公司发现后就逃跑。

市第二法院审理认为,广告公司如果有证据证明阿军在离职期间借用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来往骗取客户金钱,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但不得借维权之名,故意损害对方名誉。如今,广告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阿军行骗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发贴,属于捏造事实、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构成对阿军名誉权的侵害。

近日,法院结合案情,一审判令广告公司停止对阿军侵权行为并删除微信朋友圈中侵权信息,赔礼道歉并赔付精神抚慰金1500元。

以案说法

互联网渠道发布不实报道需承担法律责任

市第二法院古镇法庭黎妙法官表示,近年,由于网络媒体发展迅速,网络传播的范围广、速度快,一些失实报道往往容易引发舆论热议甚至恐慌,这些失实报道的传播,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黎妙法官提醒企业和市民,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互联网渠道发布失实信息有可能会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发布者通过互联网发布或转载不实报道,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这些不实报道致使企业或他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发布者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二、因虚假报道违反了国家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新闻报道方面的管理规定,网络媒体可能受到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互联网信息服务等行政处罚。

三、虚假新闻编造者如果触犯《刑法》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的声誉等罪名,将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因此,发布者发布或转载新闻报道时需谨慎,以免因不实报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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