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5178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5178号

李文群: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合兴包装厂诉中山市冠京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熊奎、李文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517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 

  一、请求法院判令中山市冠京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53742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37421.8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请求法院判令熊奎和李文群对中山市冠京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登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峰、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曾方园担任。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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