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8983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8983号

周锦明、陆梅芳:

  本院受理原告李儒亮与被告周锦明、黄梓铭、吴伟贤、陆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8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锦明、黄梓铭、吴伟贤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李儒亮清偿借款375000元,并从2016年8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但不能超过年利率24%或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儒亮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周锦明、黄梓铭、吴伟贤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李儒亮垫付,被告周锦明、黄梓铭、吴伟贤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并迳付给原告李儒亮,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