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011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0011号

欧阳惠珍、曾雄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惠珍、曾雄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0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欧阳惠珍、曾雄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2901.36元及违约金479.16元,合计3380.52元。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欧阳惠珍、曾雄伟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付,被告欧阳惠珍、曾雄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一并迳付给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不另作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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