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888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0888号

吴成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建华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7000元,并自逾期股款之日起按每月2%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此案的全部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吴成军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7月11日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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