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定金房产无法过户 买家起诉获判双倍定金

法院提醒:买二手房切记谨慎审查房屋权属状况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14

  市民买二手房应当谨慎审查房屋权属状况,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去年1月,卓先生看中了东凤镇某小区一处房产,在签了合同付了定金后,房主却迟迟没有去银行办理注销抵押登记,而且房产被法院查封。双方协商未果,卓先生于2016年11月17 日起诉到市第二法院,要求房主双倍返还定金。8月13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判决。

  ■纠纷缘由:

  买二手房付了定金,房主迟迟不过户

  2016年1月19日,卓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东凤镇某小区1107房,并与房主唐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转让的价格是50万元,第一部分楼款是定金7万元,剩下的43万则在双方签署 《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适用于二手楼买卖)》当日支付。

  由于房子当时还在银行抵押状态下,唐某负责自行还款并注销抵押手续,双方约定过户日期为2016年2月19日。由于卖方办理提前还贷及办理房产手续需要时间,卓先生可接受顺延时间3个月,但卖方每月应支付定金总额8%违约金给买方才可顺延。此外双方还约定,如果因为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2016年4月19日止都不能前往国土局房管部门办理申请房地产更名过户手续,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按上述违约责任条款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当天,卓先生通过妻子的银行卡向唐某转账7万元。但是,唐某收取了定金后迟迟没有到银行办理注销抵押手续。2016年9月12日,唐某的房产被市第一人民法院查封。卓先生无奈之下只能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唐某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4万元。

  ■法院判决:

  房主构成违约,须向买家返还双倍定金

  唐某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答辩意见或证据。市第二法院认为,双方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这起二手房买卖纠纷中,卓先生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唐某支付了7万元购房定金,那么唐某理应按照约定,履行注销抵押并在2016年4月19日前办理房地产更名过户手续等义务。然而,涉案房产至今没有注销银行抵押,而且被法院查封致使无法过户,唐某已构成违约。

  根据双方的约定,卓先生有权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双倍返还定金14万元。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市第二法院近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卓先生双倍返还购房定金14万元。

  ■以案说法:

  市民买二手房切记谨慎审查房屋权属状况

  市第二法院法官卢钊洪表示,购房已成为市民生活中的大事之一。房屋价值大,市民购买二手房时,应当谨慎审查房屋权属状况,避免上当受骗。市民在与对方洽谈购房或签订购买二手房合同时,应当要求对方出具房屋权属证书或购房材料,并到当地国土房管部门查询交易房屋土地的权属状况、有无查封、抵情况。

  卢法官建议,买卖二手房还要审查交易方信用情况,比如可以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官方网站来查询交易方有无涉及诉讼或执行情况,避免因为在交易过程中对方不履行协助过户或因交易房地产抵押未注销或被法院查封影响过户情形发生。

  此外,双方应注意在合同中约定由于卖方原因无法过户须承担的违约责任等,以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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