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877号起诉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7877号
朱俊丽: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坚诉被告黄秋月、朱俊丽、杨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吴海坚起诉,请求判令:一、四被告赔偿原告吴海坚损失201868.95元(含医疗费28748.6元、伙食费2200元、护理费2860元、误工费6066.84元、交通费500元、司法鉴定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50737.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956.31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先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黄秋月、朱俊丽、杨晨承担;二、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朱俊丽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0日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