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546号判决书(裁定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0546号
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海乐厨卫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0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山市海乐厨卫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中山市海乐厨卫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