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阳光执行让当事人和群众围观摄录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0-17

9月1日,我院对黄圃镇一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案进行了强制执行,涉案土地为700余亩鱼塘。当日,法院将部分鱼塘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由申请人进行了现场填土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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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执行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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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干警剪开门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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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警戒线)

事情原由: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黄圃镇某经联社与被执行人黄某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黄某承租某经联社的鱼塘708.84亩,黄某应按时交纳租金,逾期2个月视为其单方违约,经联社有权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及没收合同定金,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归经联社所有。合同签订后,刚开始黄某尚能正常交纳租金,但自2016年开始,却一直拖欠租金。同年5月,经联社向我院起诉,经审理,法院判令:解除经联社与黄某签订的合同和协议;黄某需返还涉案土地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黄某一直拒不履行义务,经联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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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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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监督)

在执行中,法院查明,黄某已将涉案土地转租给顾某等三名案外人,其中顾某得知法院要强制执行后,其态度十分强硬。我院执行干警现场对其进行了释法说理,告知其监督途径,检察院代表和人大代表也依法听取了黄某等人的意见。

整个执行过程,由于措施得当、公开透明,执行现场进展顺利。期间,黄某一直用自己的手机对执行干警和现场进行全程摄录,摄录完成后,黄某自行离去。随后,申请执行人组织人员对涉案鱼塘进行了部分填土作业,直到符合返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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