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110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0-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1110号

杨晓芳:

本院受理原告韦林玲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苏成龙、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杨春明、杨晓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一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的损失24788元给原告,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2.判令五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杨晓芳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7日9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九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