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273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0-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1273号
张志良:
本院受理原告刘上铭诉被告张志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共计129240.6元(医疗费11570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元、护理费624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张志良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7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