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921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0-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0921号
王之松: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奥尔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被告王之松立即偿还向原告中山市奥尔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借款的699539元及利息暂计115424元(利息以699539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自2016年11月1日开始计算至清偿之日),合计81496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王之松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18日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四楼第19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