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74号公告应诉材料等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0574号

卢裕勇、卢裕康、周艳芬:

本院受理原告何培新与被告卢裕勇、卢裕科、卢裕康、周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诉保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一卢裕勇向原告何培新偿还借款本金2600000元及利息3120000元(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按年260000元,自2014年5月1日起以26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24%暂计至2017年8月30日止,应计付至债权实现之日止);

2、被告二卢裕科、被告三卢裕康、被告四周艳芬对被告一卢裕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卢裕勇、卢裕康、周艳芬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11时零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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