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打盹五分钟”老员工被“炒鱿鱼”

法院判企业赔偿15万余元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6

    企业的规章制度,往往被劳动者戏谑为企业“家法”。那么,企业执行“家法”应该严格到何种程度?昨日,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了一宗工作20年的老员工,因生病不适在上班时间“打盹五分钟”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终审判决。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后,法院判用人单位赔偿员工151261.3元。
  ■案情回顾:员工身体不适打盹被炒
  梁某自1991年11月入职小榄镇一家制品有限公司,后该公司变更为中山某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9月9日,梁某因头痛吃了药,在车间打了约5分钟的盹被公司领导发现后逃跑了约100米后,当天即被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
  梁某认为自己行为轻微,公司以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为由单方面解雇他,属于无理解雇工作了长达25年的老员工。梁某于是将公司告上法庭,并提出诉讼请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84465元(3689.3元/月×25个月×2倍)。
  ■争议焦点:处罚是否过于严苛?
  中山某科技有限公司经依法订立的《员工手册》规定:工作时间睡觉者给予书面警告处分,蔑视公司规章制度并发泄自身不良情绪、工作期间顶撞上司,拒绝工作安排和指令以及其他与上述性质类似的错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处理。
  中山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认为,该《员工手册》梁某已经签收,其知道工作时间睡觉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经发现会被处分,但其在违纪行为被发现后撒腿就跑,属于蔑视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相关条款,可以给予梁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处理。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15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梁某在上班时间于工作场所睡觉,依照《员工手册》应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即便其在被管理人员发现后逃跑100米才停下来,但该行为的严重程度不足以达到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程度,故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与梁某的劳动合同。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支付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1261.3元(按双方劳动关系自1996年3月29日建立起计算,3689.3元/月×20.5个月×2倍)。
  (文中人名及单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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