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江边溺亡家属状告沙场

法院审理认为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驳回其索赔20万元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8-02-05

一名少年与同伴结伴在江边玩耍,不幸溺亡。家属认为,事发地某沙场属于非法经营,现场没有任何安全警示,因此沙场经营者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并为此索赔20万元。近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的终审判决。
    2016年6月6 日下午4点半,14岁的小梁放学后和同学张某、钟某、王某等3人一起到东升镇附近某沙场对开的江边玩耍。期间小梁溺水失踪,警方搜救无果。6月8日,小梁的遗体在码头对岸河道被发现。据了解,几名小孩是在江边扔篮球玩耍,小梁因捡球走向江中而溺水。小梁的家属认为,该沙场属于非法经营,私开河道路口现场没有任何安全警示,因此相关的工程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家属向工程队索赔20万元。
    2017年9月,市第二法院一审驳回了梁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他们随后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法定监护人应加强安全防范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梁先生夫妇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应积极履行对小梁的教育、看管等监护职责,引导孩子远离可能存在的危险。事发时是放学后,但梁先生夫妇没有及时将他接回家中或没有在平时教育引导他放学后自行回到家中,导致他与同学到江边游泳、玩耍而溺水死亡,负有严重的过错。
    事发时,小梁是年近14 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他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应当对河流、湖泊等水体潜在的危险有比较充足的认知。但他明知自己不会游泳,却与同学一起到江边游泳、玩耍,甚至因捡球从离江边较近的地方走向江中,导致溺水死亡,也有一定的过错。
    小梁虽然是在工程队经营的沙场附近下水,但他下水的河道属于开放性河道,属于国家所有并由相关的政府部门负责管护,工程队并非事发场所的管理者,对事发场所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另外,沙场附近有当地社区树立的“沿线河道、浸溺多起,游泳危险,珍惜生命”等数块警示牌,已充分提示了在该处河道下水游泳的危险性。可见,小梁溺水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是他和监护人忽视安全防范教育的后果,与工程队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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