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10483号裁定书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2-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0483号
吕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吴万琨诉被告吕志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104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万琨撤诉。
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计481元,由原告吴万琨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