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551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3-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551号
胡世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辉洪、梁深泉诉被告胡世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支付购房款加装修费1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1月20日起按欠付金额100000元每日千万之0.5的标准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胡世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5月28日15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3楼第16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