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914号公告起诉状副本及传票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3-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914号
关绮霞:
本院已受理原告伍湛钊诉被告关绮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14027元(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2月2日为14027元);
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律师代理费用6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6月4日上午九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楼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