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4433号诉状传票公告正本1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4-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4433号


曹亮、中山市昕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骏业电路板有限公司高顺分公司诉被告曹亮、中山市昕阳电子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三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合计73134.0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曹亮、中山市昕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7月25日14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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