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7787民初3226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4-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爱沃科家具有限公司、罗恒谊: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山市板芙镇溢兴发铝材五金行诉被告中山市爱沃科家具有限公司、罗恒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322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

一、判令两被告连带清偿货款17188.2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重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瑜、吴炎梅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邓键婷担任,本院定于2018年6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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