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宫外孕不幸离世 父母告其男友不负责

法院判决男子未积极履行送医的义务,赔偿死者父母8万元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日报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5-14

  同居女友腹痛,男子自行到药店为她买药,结果耽误最佳治疗时间,导致女友宫外孕致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离世。事后,女子的父母将其男友诉至法院索赔。4月19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这起生命健康权纠纷的生效判决。
  阿芳(化名)与阿伟(化名)于2015年3月相识,后恋爱并同居。阿伟说,2016年7月18日,阿芳告诉阿伟她的月经推迟了四五天,而且肚子胀、心口有点疼。当时两人都没在意,2016年7月20日凌晨0时,阿芳告诉阿伟肚子有点疼,让阿伟早上买点药给她。
  早上8点左右,阿伟就到药店买了“腹安宁片”给阿芳服用,中午12点,阿芳病情突然加重,阿伟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人员到场后,阿芳经抢救无效离世。经鉴定,阿芳因右侧输卵管异位妊娠并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阿芳的父母认为,阿伟在阿芳开始出现腹痛时,没有及时将她送到医院,延误了抢救时间。阿伟则辩称自己曾多次要送阿芳到医院治疗,但阿芳都拒绝了。作为男朋友,他已经尽到了陪护和其他应尽的义务。
  阿芳的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阿伟对阿芳的死亡承担20%责任,支付死亡赔偿金139028元。近日,法院结合案情,一审认定阿伟存在过错,酌定他赔偿阿芳的父母8万元。
  以案说法
  仅是照看不等于合理的注意及救助义务
  法院是如何认定阿伟存在过错的?法院认为,本案中阿伟在得知阿芳肚子疼长达12个小时内,且在吃药后肚子仍然疼痛的4小时内,仅是照看却并没有积极履行送医的义务,以致阿芳丧失治疗良机而身亡,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宫外孕是阿芳死亡的主要原因,阿伟与阿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同居,属双方自愿行为,阿伟对阿芳发生宫外孕并没有过错。
  法官建议
  年轻人应重视合法婚姻关系
  审理此案的马孟秋法官表示:由于同居关系与夫妻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法律地位等均大不相同,致使同居关系中一方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受损时双方争议较大且较难寻求救济途径。因此,法院不提倡非婚同居,鼓励年轻人重视合法婚姻关系,在法律的框架下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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