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四被告人暴力阻碍执行被判刑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日期:2018-05-14

    因暴力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造成法院工作人员受伤,行为人韩奎章、李略、田公成及陶飞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诉至法院。日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韩奎章等四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并分别对其判处刑罚。
    2017年6月26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派三名执行人员到江门市蓬江区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奥迪轿车,并将该车开回法院扣押。在行驶至高速路口附近时,李略、韩奎章、田公成、陶飞龙通过GPS强行将车辆断油断电,并纠集社会人员赶来抢走车辆,造成法院两名执行人员轻微伤。
    “当时车辆熄火后,韩奎章带了20多人过来强抢车辆,将两位同事按倒在地,并砸坏了我们的手机。”负责执行该案的法院执行人员至今仍心有余悸,“好在车辆未上高速,如果在高速路上突然死火,后果真不敢想象。”
    案发后,被告人李略家属将车子开回并交还公安机关,后该车由中山第二法院依法处理。被告人韩奎章到公安机关自首。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韩奎章等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均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韩奎章、李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田公成、陶飞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李略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韩奎章犯罪后自动投案,被告人田公成、陶飞龙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理。同时,鉴于在案发后能主动归还涉案车辆,未造成严重后果,对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定,四被告人暴力抗法,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权威,情节恶劣,依法不适用非监禁刑。根据四人在犯罪行为中的地位、犯罪情节,分别判处韩奎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李略有期徒刑一年,田公成有期徒刑七个月,陶飞龙有期徒刑六个月。
    韩奎章、李略不服提起上诉,江门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并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后韩奎章接受采访时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很后悔,也认识到阻碍执行的严重后果,如果知道这样做会被判刑,当时是万万不会知法犯法。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