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3281(人)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5-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3281号
陈光志: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银泉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光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三份租赁合同已解除,被告已付保证金140400元归原告所有;
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及管理费2232504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式:自拖欠租金之日起,以拖欠租金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计付至清偿拖欠的租金之日止。暂计自2017年5月21日,滞纳金为608813.12元)
合计2981717.12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陈光志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7月18日15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