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民初10550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5-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0550号

谢小松:

本院受理原告赵辉明与被告谢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2民初10550号民事裁定书(转入普通程序审理)、(2017)粤2072民初1055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

被告谢小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赵辉明偿还借款本金9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础,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6元,由被告谢小松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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