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民初13165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5-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3165号

中山市古镇凯俊灯饰厂、张凯: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华丰水晶店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凯俊灯饰厂、张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2民初1316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

驳回原告中山市古镇华丰水晶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4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华丰水晶店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