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5079号公告判决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6-0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15079号

胡小和: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小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5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胡小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26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27元,由被告胡小和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胡小和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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