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5463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6-0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5463号
修凤龙:
本院受理原告何淦铨与被告修凤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8月至12月租金27000元、水费10元、管理费900元、违约金15795.50元,合共43705.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9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