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5463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6-0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5463号

修凤龙:

本院受理原告何淦铨与被告修凤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8月至12月租金27000元、水费10元、管理费900元、违约金15795.50元,合共43705.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9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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