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5593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7-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5593号
中山市潮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万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素萍全诉被告中山市潮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万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被告的委托管理合同;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委托经营收益款82170元及违约金9820.56元(违约金计算依据1第一其本金24900元,按每日万分之十计算至起诉之日,共379天,违约金为9437.10元;2第二期本金27390元,按每日万分之十计算至起诉之日,共14天,违约金为383.46元),合计91990.56元,并请求判令自起诉之日起被告向原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为止;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潮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万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9月6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